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办〔2012〕10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2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帮助企业缓解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企业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结构,全省“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推动各地深入开展“诚信用工承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用工,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小微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出台促进员工稳定就业(指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使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奖励政策。上述两项奖励资金可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切实帮助企业引进劳动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引进激励机制,提高对相关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幅度,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企业老员工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鼓励沿海与山区县(市、区)对口开展山海劳务协作,对通过山海劳务协作协议对口引进到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地要继续做好企业用工公共服务,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持续开展企业用工招聘活动,加大远程见工系统在劳务协作省份的布设力度,同时进一步挖掘省内劳动力潜力。

  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5000万元专项对各地落实上述措施以及开展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绩效进行以奖代补。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规定。

  三、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联手,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视同按项目运作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培训补贴。小微企业主可免费参加各地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英文简称“SIYB”)创业培训。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