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8〕46号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以设施农业为代表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业设施规模的扩大和形式的多样化,一些不法企业和人员假借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杜绝农业设施非农化等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农地农用,促进我市农业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厘清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分工合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要推进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压力传导,压实属地责任,实现日常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农业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农业属性;要坚决打击“大棚房”等假借发展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多角度、全方位、全过程对农业设施进行严格管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三)整合资金,统筹管理。按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
)要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统筹整合到位前,对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发放扶持资金前应函告同级农业和国土部门。
(四)管促结合,健康发展。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田园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农业项目落地。
二、规范农业设施监管
(一)明确农业设施监管范围。本通知所称农业设施包括:一是《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和《
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7号
,以下简称
7号文件
)规定的农业设施(含种植、畜牧、水产等农业设施);二是未达到
7号文件
规定的最小备案条件但实际用途为农业的各类农业设施(含种植、畜牧、水产等农业设施);三是用于农业用途的日光温室。
(二)严格农业设施备案和管理。本通知中涉及的农业设施,不论规模大小,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其中,达到
7号文件
规定的最小备案条件的,要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农业设施,必须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其生产看护房用地面积应参照《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规定(单层,小于15平方米)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联合建立全市农业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及时掌握农业设施的备案、建设、经营及财政扶持资金发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厘清监管职责分工
(一)市级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1.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农业设施监管工作;负责监管平台的综合管理和维护;每年对全市农业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督促指导区国土、农业部门做好抽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后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解决。
2.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将本部门掌握的农业设施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对其中涉及发放财政扶持资金的,要提前函告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市市场监管委依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二)有农业的区负责具体监管工作。
1.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业设施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业设施的监管,每半年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农业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本辖区全部农业设施纳入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管理,并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对其中达到
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