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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以下统称“事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招拍挂等公共资源要素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除经市政府同意暂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外,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负责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经市政府同意保留的窗口单位行政办事大厅,作为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窗口单位的其他行政办事大厅一律撤销。

  第五条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一事一地原则。凡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窗口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受理,不得绕开服务中心窗口直接与申办人接触;接受咨询、收件、补件、出件一律在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勘察、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环节一律由服务中心窗口组织安排。

  (二)充分授权原则。窗口单位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充分授权。凡只需提供形式要件,不需要进行选择性审批的一般性事项授权窗口人员当场办理;需要进驻单位领导从严把关的事项,窗口单位领导必须定期到窗口轮值并审签;需窗口单位集体研究或需要现场勘察、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或需要部门正职领导签批的复杂性事项,应限时办结。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审批的时间另行计算。

  (三)高效便民原则。窗口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审批服务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原则上由一个处室审批、一个领导分管,并将审批权限集中后统一入驻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收费;同时采取动态、渐进、持续的方式推进审批流程再造,简化审批流转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按照程序最简、路径最短的要求高效流转。

  (四)创新改革原则。围绕企业注册登记、重点项目服务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投资软环境和民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创新。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投资建设项目“一条龙”、房地产交易登记办证“两证合办一条龙”和广告审批办理“一条龙”服务等运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五)规范公开原则。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做到“八公开”,即公开审批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

  第六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察监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入驻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筛选、调整,指导入驻单位对行政服务流程的再造;

  (三)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办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为申办人提供办事引导和综合服务;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会同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五)负责市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入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七)受理对入驻服务中心窗口及公共资源交易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八)为进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及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

  (九)指导和监督服务中心分中心及各县(市)区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根据进入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关联程度和相关要求,事项分为“咨询件”、“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转报件”、“特办件”。

  (一)咨询件、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实行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实行联审联办或并联审批;

  (四)转报件,实行接办负责,跟踪落实;

  (五)特办件,实行“绿色通道”办理。

  第九条 窗口单位在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代表本单位办理具体行政服务事项,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服务中心窗口派遣常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服务中心建立窗口负责人制度。窗口负责人由进驻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形成“中心、窗口、部门”三位一体、目标同向、运作同步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日常办件量少的部门,其事项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进驻服务中心的单位、事项、人员以及窗口数量,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机构改革、职能变动、工作需要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窗口在办理事项过程中的通知用章、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的决定用章,原则上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与审批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审批专用章由各窗口单位按照服务中心统一要求的规格负责刻制,经服务中心留印后统一启用。窗口单位相同效力的专用章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用作他途。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产权单位负责、职能部门监管、专业机构交易”的原则,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专业领域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制定进场交易的具体办法,并做好进场交易项目的各项准备。

  公共资源交易各专业交易机构要与各行政主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业务衔接。

  服务中心要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形成职能部门、服务中心、专业交易机构协调一致的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和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票据。

  第十八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和单位的财物管理、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受理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替代制(AB岗制)、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并逐步建立电子政务的管理服务模式。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建立协调督办制度。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件,以及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由服务中心协调督办。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实行主动协办、限时快办、全程跟踪服务,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实行监督监察制度。通过受理投诉、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办件抽查等形式,对行政服务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和处理。

          第四章 窗口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门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事先征得服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行政关系隶属派驻单位,其编制、职级、待遇、工作经费由派驻单位负责。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中心,接受派驻单位和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具有教育培训、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和人事建议权,考核奖励、评先评优实行指标单列。

  第二十四条 派出单位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把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纳入单位统筹,并做到同等优先。窗口工作人员在选拔任用时,应当征求服务中心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接受服务中心的考核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建议部门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