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设置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384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校实验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实践教学改革,进一步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完善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加强高校内涵建设,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2〕4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2〕20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5〕4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政办〔2015〕129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起在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在高校直接从事实验(实训实践)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设计开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服务和技术支撑,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学校不得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且专职从事实验(实训实践)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任现职期间,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相关的业务进修与培训,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4.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实践能力,了解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