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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闽政〔2014〕4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24〕1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抓源头、抓水厂、抓管道,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000公里,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市、县(区)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17%。(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住建厅、卫计委)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一步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同时,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规划等,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编制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到2018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全面开展小流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重点加强流域两岸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各市、县(区)应建设应急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和备用水源的保护。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工矿企业和水电站,避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和取水条件造成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

  (三)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2014年9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等部门建成水环境监测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各市、县(区)政府应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城市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规模5万吨/日以上水厂实现安防电子监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同级住建(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当地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经信、水利、住建(供水)、卫生、公安、电力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卫计委、公安厅、电力公司)

  (五)推动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资机制。通过培育,做大做强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国有水务企业。到2020年,全省城市供水规模150万吨/日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集团企业达到3~5家,今后逐步将全省城市供水企业整合到10家左右。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城市供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管控综合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六)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在确保管网运行和水量水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相邻区域可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利用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和农村延伸,提高乡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七)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和水质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净水工艺。自来水厂改造项目应根据原水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先进技术,提高供水企业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住宅小区、学校等终端推广集中膜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管网改造项目要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八)转变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各市、县(区)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改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九)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在加快建设水源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同时,要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省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厦门、泉州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东山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要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晋江、石狮、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经信委)

  (十)强化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强化办事公开,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要提高水质检测能力,福州、厦门、泉州市的供水企业检测能力应达到106项指标,其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2014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分别争取达到106项、42项指标检测能力;供水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城市应在2020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5年起开始实行,各县(区)从2020年起全面实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