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11〕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移民安稳致富,事关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发改农经〔2010〕2978号文件精神。同时,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作联动
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扶贫、移民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制订工作计划,增添支持措施,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贯彻落实发改农经〔2010〕297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调动相关部门力量合力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每年年底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贯彻落实发改农经〔2010〕297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水利局、市移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掌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情况,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统筹规划,突出项目支持
各区县(自治县)要以市级相关规划为指导,整合资源,突出重点,认真组织编制“十二五”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三峡水库和其他大中型水库分别编制),于2011年8月底前报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审批。要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区县(自治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特别是做好相关项目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关项目纳入“十二五”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对应部门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市水利局、市移民局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有关区县(自治县)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与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等其他渠道资金相衔接,统筹平衡、合理安排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等移民扶持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申报或安排投资计划及审批项目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要积极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及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工作,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
三、创新管理,鼓励移民参与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模式,扶持项目的选择要尊重移民群众的意愿,让受益移民参与决策。项目管理要尽可能减少流转环节、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建设成本。对山坪塘改造、人行便道建设等规模小、布局分散、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密集型项目,要探索建立移民自建和“先建后补”制度,实行移民自建、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的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技术标准较高且主要由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项目,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规划,统一制定建设、投资和验收标准,统一采购材料及设备,由移民自行建设,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对技术标准高、规模较大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尽量吸纳当地移民劳动力参与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建管分离、相互制衡,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取信于移民群众。
四、强化监管,提高资金效益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资金安排和使用审批程序,把住规划编制、项目审核、资金使用等重要关口,严禁虚列项目套取扶持资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相关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0〕2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卫生厅(局)、移民管理机构、扶贫办、广播电影电视局:
自《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
17号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每人每年600元的后期扶持资金已全部兑现,农村移民收入明显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改善,享受到后期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群众满意度较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长期以来投入不足,大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发展后劲不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然相对落后,移民与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区还有扩大的趋势。水库移民连带影响问题、历史遗留问题、长远发展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全面贯彻落实
17号文件,进一步巩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现就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并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
17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力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把增加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力度作为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任务,从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合力加快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平稳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移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投入,深入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全面落实。
各级有关部门要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各相关行业规划和计划,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地方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