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 10- 20 苏财规〔2020〕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水利建设资金”)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水利前期工作等相关费用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建设资金,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流域规划、省级区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以及省级通过竞争立项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市县水利基建、城市防洪、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水利前期工作包括国家和省部署编制的规划、基础工作以及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等。
第四条 省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相关规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水利建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项目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省水利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水利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根据投资计划下达水利建设资金,审核下达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
(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投资计划及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等。
(三)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在同级财政、水利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分年实施计划、预算及绩效目标,负责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接受和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开展的项目检查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计划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省水利建设资金支持范围:
(一)流域性治理项目。国家流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流域骨干行洪河道整治及行蓄洪区建设、跨流域调水骨干工程、海堤巩固完善,以及江河支流治理、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新建大型水库、新建大型灌区等项目。
(二)区域性治理项目。省级区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骨干工程;国家及省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直接关系民生的水利工程,包括水生态修复与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闸站加固改造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省或市县审批立项、市县负责筹措主要建设投资,并通过竞争立项取得省级补助资格的水利工程,包括地方水利基建、城市防洪、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四)规划、基础及项目前期工作。国家部署编制的规划,省重点区域水利规划和水利专项规划;水利改革发展重大专题研究,全省范围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研究,规范和标准制定等;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或重要专题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编制等。
第九条 按照事权划分和受益范围不同,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由中央、省级、市县政府和受益部门(单位)共同或者分别承担。省以上投资补助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水利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统筹投入。
第十条 省水利建设资金按批准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经营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省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建设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省水利建设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专项规划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省水利建设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水利建设资金优先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水利重点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和省属单位每年按要求上报下年度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作为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参考依据。未编报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水利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省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依据充分。
(二)新开工项目原则上按照省和市县审批权限划分,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已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市、县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符合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在建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较好,当年度市、县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汇总各设区市和省属单位报送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在建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