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小微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