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建〔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促进我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升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建设科技推广指导原则。我省建设领域遵循科学、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择优推广应用先进、可靠、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等新技术,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建筑品质。
二、健全建设科技推广工作体系。建设科技推广包括无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应用技术论证及工程应用试点、列入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