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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市监规〔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年8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19.12.28-2024.12.27
各区市局:

    为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类合同纠纷,现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预防和减少消费合同纠纷,防止经营者采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商业广告、宣传材料、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采用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将本应由双方协商完成的部分事先单方进行设定,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格式条款公示制度是指提供方在使用格式条款与对方签约时,将格式条款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展示,接受政府部门或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鼓励会员企业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格式条款。

第五条 提供方采取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合同范本与消费者签约的,应当进行公示。对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合同范本条款进行修改的,或者将本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条款,提供方预先进行设定,该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平台管理、统一督办反馈,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选择1-2个重点行业开展格式条款公示工作。组织各区(市)局对重点行业内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抽查,发现没有公示的,应当督促企业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