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6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二ОО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 规定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26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工程拆除等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施工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该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承担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收取管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分别编制各自承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分别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总承包单位还应对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因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或专家论证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负相应责任:
(一)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三)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五)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二)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三)分包的劳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六)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七)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或劳动防护用品;
(八)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九)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管理的作业点安全防护存在缺陷。
第七条 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监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负相应监理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二)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