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优势。
3.企业对本市产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前沿技术布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结构调整、数字化转型、节能环保综合利用、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和“一带一路”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情况、海外创新研发布局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情况,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情况,知识产权运用情况,产学研和产业链协同创新情况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等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三年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上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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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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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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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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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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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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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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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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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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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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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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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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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营业务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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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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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开发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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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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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中心高层次研发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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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工作时间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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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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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中:长三角区域合作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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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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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拥有经认证的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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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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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技术中心在境外设立的研发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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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研发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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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拥有的全部Ⅰ类知识产权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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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中:全部国际专利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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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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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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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PCT专利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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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数(建筑业包括工法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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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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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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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利润总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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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近两年承担国家和省市专项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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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近两年获国家、省(市)部级或行业奖励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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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下属企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不进行合并。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附表1-16及附件材料。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填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主营业务收入”数据。
2.研究开发(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开发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层次研发人数:指截至报告年度末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包括在站博士后)。高级专家包括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家、省、部专项津贴的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含高级技师),以及纳入各级人才计划的专家。
6.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工作时间:指截至报告年度末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注:1人月指一个人在报告年度内工作满22个工作日)。
7.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中,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联合开展研发的项目数,但不包括完全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8.长三角等区域合作项目数:是指企业对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对象是位于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的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拥有经认证的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以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国际组织企业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以及软件购置费用。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软件购置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开发软件、设计软件、测试软件等。
12. 技术中心在境外设立的研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研发机构数量。
1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研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包括共建实验室、基地、院士工作站等。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Ⅰ类知识产权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所有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Ⅰ类知识产权数,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际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5.企业拥有的全部国际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16.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数:包括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17.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际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数量。
18.当年被受理的PCT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数。
19.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的数量,包括工程建设工法数。
20.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
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21.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2.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3. 近两年承担国家和省市专项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两年度承担的,由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的专项数量。
24.近两年年获国家、省部级或行业奖励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两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行业学会或协会颁发的奖励数。
附表1: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
序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或注册地) |
隶属关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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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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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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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的公章一致。 2.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地级市,境外下属企业所在地填写至所在国家。 3.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分公司;2.子公司;3.控股公司。 4.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
附表2: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单位:千元)
研发经费情况 |
金额 |
一、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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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人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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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投入费用 |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5.设计费用 |
|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
|
(1)委托境内研究机构 |
|
(2)委托境内高等学校 |
|
(3)委托境内企业 |
|
(4)委托境外机构 |
|
8.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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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资产情况 |
|
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 |
|
其中:仪器和设备 |
|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与与当年填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保持一致。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
附表3:技术中心高层次研发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所在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专家类型 |
1 |
|
|
|
|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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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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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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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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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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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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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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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4.专家提供证书或政府批准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附表4: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工作时间 (人月) |
联系电话 |
1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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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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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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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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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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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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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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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出生年月为1980年9月,填写编码为“198009”。 2.“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1人月为1人工作22个工作日。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5.外部专家提供聘书或合同复印件。 |
附表5: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项目开展形式 |
项目当年成果形式 |
项目技术 经济目标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项目经费内部 支出(千元) |
1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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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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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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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与当年填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保持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项目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3.项目来源:1.本企业自选项目;2.政府部门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单位)委托项目;4.境外项目;5.其他项目。 4.项目开展形式: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5.项目当年成果形式:01.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02.新产品、新工艺等推广与示范活动;03.对已有产品、工艺等进行一般性改进;04.对已有产品、工艺等实现突破性变革;05.软件著作权;06.应用软件;07.中间件或新算法;08.基础软件;09.发明专利;10.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1.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技术论证、咨询评价;12.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1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新服务;14 其他。 6.项目技术经济目标: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7.“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
附表6:企业有效知识产权信息表
序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知识产权类型 |
授权国别 |
授权号/登记号 |
授权日期 |
所有权人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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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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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知识产权,已经无效的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不得列入。 2.所有填列信息请按照知识产权类型顺序依次排列。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授权证书内容一致。 3.知识产权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2.国际专利;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4.植物新品种;5.国家级农作物品种;6.国家新药;7.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8.实用新型专利;9.软件著作权登记。 4.“所有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5. “授权公告日”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201”。 6.若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不可查询到的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 |
附表7: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信息表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国别 |
授权号 |
授权日期 |
所有权人 |
1 |
|
|
|
|
|
|
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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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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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
|
|
|
|
|
|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专利,已经无效的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不得列入。 2.所有填列信息请按照专利类型顺序依次排列。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授权书内容一致。 3.专利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2.维持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4.对外转让或许可专利。 4.“授权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授权日期为2022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201”。 5.“所有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6.需提供与专利类型相对应的证明件。 |
附表8:企业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信息表
序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知识产权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登记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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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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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知识产权,已经无效的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不得列入。 2.所有填列信息请按照知识产权类型顺序依次排列。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受理书内容一致。 3.知识产权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2.国际专利;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4.植物新品种;5.国家级农作物品种;6.国家新药;7.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8.实用新型专利;9.软件著作权登记。 4.“申请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申请日期为2022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201”。 5.“申请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6.若网上不可查询到的申请,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 |
附表9: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表
序号 |
仪器设备/软件名称 |
型号 |
主要用途 |
分类 |
原值(元) |
购置时间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n |
|
|
|
|
|
|
填写说明: 1.分类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仪器设备;2.开发软件 2.购置时间晚于报告年度的不得列入。颁布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颁布日期为2022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201”。 |
附表10: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加 |
颁布日期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n |
|
|
|
|
|
填写说明: 1.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际;2.国家;3.地方;4.行业;5.团体;6.企业;7.工法。 4.请写明有效标准的标准号,其中工法请注明国家级、省部级、企业级。 5.颁布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颁布日期为2022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201”。 |
附表11: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主管部门 |
平台类型 |
批复文号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n |
|
|
|
|
|
填写说明: 2.“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级;2.省级。 3.“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批复部门名称。 4.平台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工程实验室;2.工程研究中心;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重点实验室;5.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制造业创新中心;8.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质量标准化基地;11.其他(需具体说明)。 |
附表12: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发证机关 |
证书号 |
有效期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n |
|
|
|
|
|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 1.CNAS;2.CMA;3.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 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填写格式为“201410-201810” |
附表13: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研发机构信息表
序号 |
合办研发机构名称 |
合作单位名称 |
合作对方联系人 |
合作方式 |
1 |
|
|
|
|
2 |
|
|
|
|
… |
|
|
|
|
n |
|
|
|
|
填写说明: 1. “合作方式”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共建实验室;2.基地;3.院士工作站;4.其他(需具体说明)。 2.提供相应企业与合作方的协议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附表14:技术中心在境外设立的研发机构信息表
序号 |
境外设立机构名称 |
国家/地区 |
设立时间 |
备注 |
1 |
|
|
|
|
2 |
|
|
|
|
… |
|
|
|
|
n |
|
|
|
|
填写说明: 1.请在备注栏简要说明该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和研发方向。 2.提供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
附表15:近两年技术中心承担省级以上专项信息表
序号 |
专项名称 |
专项级别 |
立项部门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项目投入经费 (千元)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n |
|
|
|
|
|
|
填写说明: 1.“专项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级;2.省市级。 2.立项部门为批复项目立项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 3.“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项目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201”。 |
附表16:近两年获国家、省(市)部级或行业奖励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项级别 |
奖项名称 |
奖励等级 |
颁奖单位 |
证书号 |
获奖者 |
1 |
|
|
|
|
|
|
|
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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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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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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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两年度。 3.“奖励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级;2.省部级;3.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 4.“奖励名称”如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等。 5.“颁奖单位”如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人民政府、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等。 6.“奖励等级”如特等奖、一等奖或金奖、银奖等。 7.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参股企业不得列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在企业工作的证明材料。 8.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
附件3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和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情况,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情况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包括数字化转型情况、“一带一路”建设参与情况、长三角一体化参与情况等。
6.下一步工作展望。
附件4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8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千元 |
12 |
≥180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6 |
≥3(乘以规模系数和行业系数后) |
|||
创新人才 |
16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10 |
≥7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层次人才数 |
人 |
4 |
≥3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工作时间 |
人月 |
2 |
≥5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2 |
企业拥有的全部Ⅰ类知识产权数 |
件 |
6 |
≥5 |
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3 |
≥1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3 |
≥1 |
|||
创新平台 |
12 |
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 |
千元 |
6 |
≥10000 |
|
拥有经认证的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4 |
≥1 |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研发机构数 |
个 |
2 |
≥1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2 |
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数申请数 |
件 |
6 |
≥1 |
当年被受理的PCT专利申请数 |
件 |
2 |
≥1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数 |
项 |
4 |
≥1 |
|||
创新效益 |
20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8 |
≥20(乘以行业系数后)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7 |
≥15(乘以行业系数后) |
|||
利润率 |
% |
5 |
≥5 |
|||
加分 |
加分 |
20 |
近两年获国家、省(市)部级或行业奖励数 |
项 |
≤3 |
国家奖励数加2分 省部级奖励数1分 |
近两年承担市级以上专项数 |
项 |
≤5 |
国家专项加2分 省市级专项加1分 |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国际专利数 |
件 |
≤4 |
每有一个加1分 |
|||
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数 |
件 |
≤4 |
每有一个加1分 |
|||
技术中心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数 |
个 |
≤2 |
每有一个加1分 |
|||
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项目数 |
个 |
≤2 |
每有一个加1分 |
|||
减分 |
减分 |
6 |
未提交快报材料 |
次 |
≤6 |
一次未提交扣3分 |
二、行业系数及规模系数
1.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1.5 |
1.5 |
1.5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燃气与水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2.规模系数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设定企业规模系数:
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规模系数为3;
主营业务收入100 - 5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2;
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1.5;
主营业务收入10-3亿元(含3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1;
主营业务收入3-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0.8;
主营业务收入2-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0.5;
主营业务收入小于1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