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经信中小〔2015〕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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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福州市金融办、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重点企业按时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继续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企业发展
(一)本意见所指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所管辖企业特别是地方重点企业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难以按期归还银行信贷而影响续贷提供的短期垫资资金。
(二)列入应急资金保障的省级企业需符合《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3〕29号)规定的条件,各设区市、县(市、区)列入应急资金保障的企业条件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发挥政府监测、协调和服务作用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当地企业的运行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资金链维系情况,关注当地银行业运行,做好维系企业资金链安全的相关工作。
(四)当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时,当地政府要牵头联系债权银行和企业,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协调相关工作事项,包括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权证、增加企业融资抵押及担保能力、引荐相关投资公司与企业对接、引导企业间兼并和重组等;要及时协调税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迅速应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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