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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

京建管〔2008〕2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巩固完善各项长效机制,落实劳务企业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中因施工队长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企业内部劳资纠纷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00号令第三次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现就加强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企业在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时,应将所属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同时报送市建委。
本通知所称施工队长是指由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组织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