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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规定,有关规定与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通知不一致的,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修订后《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红色旅游景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五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电梯、竹筏、游船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非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实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应统筹考虑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公共服务特性等因素,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景区门票价格,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生态维护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则核定。

  (四)制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工作部门、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景区或提高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举行价格听证会;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第九条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地应当结合文化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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