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政办函〔2017〕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津政规〔2024〕7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天津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对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国家林业局等八部委《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林函湿字〔2017〕63号),结合本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环保、水务、市容园林、农业、海洋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2956平方公里,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着力恢复湿地,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断增强,切实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制度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全市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发布第一批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研究推进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研究推进湿地管理方面的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市和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市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国家和市级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区、乡(镇、街)、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七)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在全市范围内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划定纳入湿地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地块,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重要湿地水质达标率明显提高,水鸟种类不低于160种,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纳入各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市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造成破坏。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按照《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的监督。(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市和有关区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区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市林业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合理配置湿地生态用水,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国家和市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