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福州市公交行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福州市公交行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福州市公交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关于加快福州市公交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64号)和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4〕4号)的有关精神,加快实施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出行需求,以及确保到2018年我市通过国家“公交都市”验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发展目标

  (一)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思路。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确立公共交通在居民出行方式中的主体地位。以政府主导、规划先导、政策引导、试点先行为基本原则与方法,建设服务上档次、管理上台阶、财政可支撑、百姓得实惠的公共交通体系。

  (二)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8标台以上,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100%;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多层次地面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车、旅游巴士、便民公共自行车为补充,多种交通方式并存的多样化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和吸引力,满足居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推动城市与交通的和谐发展。

  二、组织管理机制

  (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在福州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构建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的部门协调机制,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落实工作。建立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共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市领导指示适时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建立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市政府按年度对相关部门落实公共交通民生重点工程、财税优先、设施用地、安全监管等方面措施和成效进行绩效考评;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共交通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绩效考核、发放政府补贴、线路资源配置等的重要依据。

  三、规划调控保证

  (一)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将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考虑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作用,统筹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与交通发展。

  (二)加强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和调整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调整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居民出行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公共交通系统,优化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统筹考虑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和衔接,协调步行与自行车出行。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出台公共交通管理相关政府规章,加快立法步伐,推动城市公交事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基础设施建设

  (一)增加公交车辆及设施。加大公交车辆更新力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加快油、气、电等公交车供给站设施建设;加快公交车辆更新步伐,新增的公交车辆必须符合最新的环保排放标准。到2018年,市区新增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3000标台以上,实现万人公交车辆拥有量达到18标台以上。

  (二)扩大公共交通服务覆盖面。根据城市建设与居民出行规律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强化公共交通与大型居住区、集中就业区、重要交通枢纽的衔接,在常规公交网络的基础上,开通小区公交、学生爱心公交、定制公交、特约公交、商务巴士、旅游线路等特色公交服务;到2018年,市区累计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100条以上;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主城区100%的居民实现500米上车,5分钟换乘;引导居民合理采用慢行交通系统,城区投入便民公共自行车不少于20000辆。

  (三)推动区域及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编制福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规划,加快城市周边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到2018年,力争实现市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100%。

  (四)加快公交场站建设。将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用地应当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对已规划的公交场站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不得随意调整;提供给公交场站的用地,应当统一收储,形成净地后交予场站公司进行建设。确定建设大型项目和保障房时,公交配套用地应同步选址,并入同期拆迁,由开发业主作为责任人,落实公交配套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大型项目配建的公共交通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开展对大型项目配建公共交通设施的前期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批准建设;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到2018年,市区新建和改建公交场站达19处以上,实现公交车辆夜间进场率达到100%。

  (五)加快港湾式停靠站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共交通规划,配建港湾式停靠站。到2018年,城市主干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20%以上。

  (六)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在单向3个车道、公交客流超过5000人次/高峰小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到2018年,市区公交专用道长度达到150公里以上,并基本形成网络。

  五、持续发展机制

  (一)建立稳定的公共交通发展资金投入机制。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财政部门应积极从土地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等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共交通发展的投入;每年安排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如省政府将来明确公共交通投资比例,我市应不低于该比例),并确保公共交通投资比例逐年提高。

  (二)建立合理的公交票价机制。交通部门对城市公交线路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线路里程。价格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部门,依据公交运营成本,合理测算公交成本票价。考虑到公交的公益性,对公交企业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的,财政应当予以补足。

  (三)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对公交企业承担乘客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乘车减少的收入,以及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财政应给予足额补偿;对于公交企业在车辆购置、技术改造、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节能减排、开辟新线、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给予适当补贴。上述补贴和补偿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四)实行税费优惠减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购置税和城市公交场站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利用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的政策,更多惠及公交企业。研究出台公交企业地方性税费(含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配套费等)税收返还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五)鼓励公交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以特许方式鼓励、引导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拓展道路客运、出租车等业务。对新建、改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可以采用立体公交与商业开发并举的模式,在满足公交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施土地综合开发。至2018年底,应完成市区19个公交场站综合开发的新建、改建工作,并配建职工集体宿舍、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