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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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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全市社会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办〔2010〕2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是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2006年8月,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厦门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已率先将市公安消防支队建成一支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政府在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加挂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主要领导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主官担任,各区相应依托区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建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积极构建统一领导、快速反应、优势互补、保障有力、协调有序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与应急救援机制。支队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专家库,成立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公安、安监、环保、海事、卫生、人防、农(林)业、水利、国土房产、建设管理、民航、铁路、电力、交通、水务、燃气、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在救援实践中积极探索救援队伍的规模、装备、经费保障、指挥和管理机制等经验,不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队伍职责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队伍管理

  (一)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等管理按照现有体制进行。在本区域参与应急救援时,接受本级政府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在市政府或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承担全市跨区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任务。

  (二)调用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本市以外开展应急救援处置任务,经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指挥调度。

  (三)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与本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本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保持信息互通,确保信息及时传递,确保第一时间接警,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第一时间调集专业力量处置。

  (四)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本区域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救援综合训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有计划组织本区域、本系统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能力。

  (五)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完善工作联席会议、专家会诊、信息互通、业务咨询以及重大救援遂行出动等工作机制。应急救援专家组要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应急响应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制定市综合性应急救援总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各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制订应急救援分预案,分别报所在区政府备案。总预案和分预案要分送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