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95号
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补记职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转制补贴
费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职业年金补记条件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工资关系计算到月)长短补记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原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转制补贴费(含一次性补贴,下同)不重复享受。
本文下发前已经按《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5〕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