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06〕4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20〕8号)规定,1.第四条修改为:“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现场踏勘可采取实地踏勘的方式,也可结合企业信用情况,采取提供现场情况承诺书等方式开展。
现场实地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踏勘人员。”
2.第五条修改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进行现场踏勘,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简易低风险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