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99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应届毕业生招聘力度
各单位要在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加大招聘应届毕业生力度。除工作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条件,定向招聘应届毕业生岗位(以下简称定向岗位)应占全年招聘计划总数的50%以上。
二、加快推进招聘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定向岗位稳就业作用,提早发布2023年度招聘公告,加快推进招聘工作。各单位完成用编审批、招聘方案备案后,可同步开展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进一步压缩招聘工作周期。招聘单位需要开展考务委托的,要主动与考务机构协商确定各环节工作时间节点。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招聘岗位,集中委托考务、统一组织考试。中小学幼儿园定向岗位笔试工作应于2023年4月底前完成;其他事业单位定向岗位招聘笔试工作应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事业单位定向岗位聘用工作应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落实招聘政策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不得将就业报到证作为认定应届生身份的佐证依据。按照招聘公告发布当年毕业或之前两年内毕业且毕业后未就业的原则确认应届生身份。报名工作启动前,国家如对有关政策标准进行调整,应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公布调整信息,按新政策标准执行。规范面试组织实施,可适当减少面试考官人数,但不得低于5人。继续实施应届毕业生学历证、学位证“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上述证件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拟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做好边远基层岗位招聘工作
相关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高校毕业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专业等条件,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存在“招人难、留人难”问题的事业单位,经本区人社局批准,市人社局备案后,可面向本市或本区户籍(或生源)人员招聘。采取上述方式招聘边远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须与被聘用人员约定3—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