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

  为解决当前农村村民建房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疏堵结合的农村村民建房机制,满足村民合法合理的建房需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规划指导村民建房

  (一)进一步完善村镇规划。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求,抓紧对编制时间较长、内容明显滞后、不符合村情民意的村庄规划进行修编,并做好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

  (二)加强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引导。对无法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乡镇政府要根据村民建房需求,依照村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设计方案,划定村民建房点,报县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要结合“三旧改造”和“两违”综合治理,推动村庄整治,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

  村民建房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一)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二)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各村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集中规划建设新村。

  (三)推进就近就地城镇化。各地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的,要加大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纯收益的分享比重。

  三、转变审批管理方式

  (一)加强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后,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审批用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按照下达的宅基地新增计划指标,由县级政府每季度一次统一上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各乡镇村建站和国土资源所应加强协作,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