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6〕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青政发〔2006〕31号,QDCR-2016-000032, 2006年8月3日发布,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浮山的绿化规划建设、封山育林、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浮山是指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浮山绿线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市南区、市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崂山区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浮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浮山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浮山绿化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浮山绿化规划,并指导实施。
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绿化建设,逐步恢复毁损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有计划地更新树种,增强林分的稳定性,改善浮山生态和景观效果。
第六条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浮山绿化保护管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全封、半封或者轮封的方式封山育林;
(二)制定绿化养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管理方案;
(三)根据树木生长状况进行抚育;
(四)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