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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发改工〔202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有注明有效期的文件继续执行至有效期满,未注明有效期的文件均延长其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办(公司):


  《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省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按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3.落实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费优惠政策,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对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负责)

  5.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畅通社保缴费业务“网上办”渠道,实现降费率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市人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缓税条件的煤电和供热企业,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落实对煤电和供热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强调度保供稳价,畅通工业经济循环

  7.落实(督促)各主力燃煤电厂企业保供主体责任,提升厂内存煤水平,加强机组运维管理,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市工信局负责)

  8.编制《福州市2022年有序用电方案》,适时启动电力需求响应,探索建立需求响应市场调节机制,加快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电需求。(市工信局、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有序推进可门等电厂升级改造,进一步降低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推动江阴等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开工,满足园区用热及区域电力需求。(市发改委负责)

  10.严格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差别电价政策,对政策涉及的高耗能设备准确计量,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精准落地。(市发改委、工信局,福州供电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持续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规范条件的,最高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市工信局负责)

  13.支持我市供应链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建设,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打造大宗商业供应链服务平台。持续跟踪钢材、水泥等重点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情况,协调企业对接重点工程项目。(市商务局、国资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结合《福建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本地企业,给予设备购买单价(不含增值税)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检测、质量管理等技术机构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鼓励提质增效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16.积极争取省级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政策。同时,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全市组织实施60个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力争全年建成投产项目10个以上。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围绕产业链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取将优势产业集群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市工信局、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实施“榕升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从提升奖励、成长激励、用工扶持、融资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综合施策,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2022年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相关奖补政策再给予奖励。(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企业增产。鼓励企业二季度加快复工复产、增产增效,对2022年二季度(4月、5月、6月)累计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二季度累计用电量同比正增长的企业,二季度累计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工信局、财政局,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从省级切块资金中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每提升一个百亿级别,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组织实施年节能量达一定规模且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投用(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市工信局负责)

  22.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遴选重点行业能效、水效水平突出企业,发布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强化用水定额执行,推进工业节能节水,提升能效水平与用水重复利用率,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省级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奖励50万元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督促指导各县(市)区、重点用水企业落实工业节水工作,促进我市工业用水效率提升。(市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梯次,加快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力争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200家。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按政策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市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对本年度高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研发经费预补助;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市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的配套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精特新”企业配套资金支持。对全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地走访,开展调研服务,为每家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应用等,入选省级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由省级财政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评“全球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指导企业对接国家基金,对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省级按照实际到资额分别给予5‰、1%奖励,最高100万元。(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200万元、70万元、70万元。国内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业,在福州市注册或在福州市以子公司形式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补助。(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建立重大科研专项“揭榜挂帅”机制。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实施“揭榜挂帅”,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安排10-20个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安排100-500万元的资金。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拓展市场需求潜力

  30.抓好全市155个省级工业增长点项目,推进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强化新增长点项目工作责任落实,开展项目协调服务和监测分析。全面梳理年度计划开工重大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化”台账管理,筛选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项目,列入季度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市工信局、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1.以央企、省企项目为招商对接重点,推进我市与央企、省企深化拓展战略合作关系。完善央企、省企签约项目跟踪推进机制,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市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有序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持续开展近海“渔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试点;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支持江阴海上风电产业园做大做强,推动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优化数据中心布局,重点推进中国电信(长乐)东南信息园数据中心、中国移动(福州)数据中心等区域性数据中心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边缘数据中心;支持5G行业虚拟专网在传统行业的建设应用;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鼓励建设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核心业务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工业企业,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市大数据委、工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建设福州市算力资源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纳管市内各算力平台资源,实现统一调度、统筹管理,实现全市算力资源、数据资源、算法模型、软件应用共享;积极推进基础算力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大数据资源供给;争取国家支持我市纳入国家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体系,在福州建立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市大数据委、工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根据省北斗综合应用示范工程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数字福州”发展现状,推动北斗在气象、交通、生态环境、农林、应急等领域应用,配合做好国家北斗导航位置福建分中心建设。(市大数据委、工信局、发改委、气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6.积极争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打造面向主要产业集群的两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两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集群、优势产业链条、示范企业和载体。(市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深化“三品”专项行动,引导纺织鞋服、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和网络营销,积极开拓市场;支持各地开展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互采互购等活动,进一步挖掘省内市场潜力,对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和“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配合健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争取家电等领域开展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下乡行动。(市工信局、商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推动外贸稳定发展

  39.贯彻落实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密切衔接即将出台的新版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投向负面清单中新开放的制造业领域;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充分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加强“一把手”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做好招商信息收集和招商环境推介,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引进更多外资大项目好项目。(市商务局、外事办、招商服务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引导和支持外资物流、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企业来闽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推荐申报国家A级物流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工信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争取省级“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并用好《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1-2022年)》,《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0-2022年)》专项资金,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运输船舶,提升运力规模;巩固并新增国际航线,加强与中远海运等大型班轮公司合作,拓展集装箱水水中转、海铁联运、散改集等各项业务;拓展大宗散货水水中转业务、整车进出口等业务;定期公布在福州港挂靠的国际集装箱航线名单,对接重点外贸企业物流需求,鼓励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期协议。(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州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对接面向口岸收费主体推广使用国家标准版“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收费线上公开、在线查询、直观比价。(市商务局负责)

  44.加快推进福州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搭建以国家枢纽为核心的骨干物流基础设施和多式联运体系,争取布局更多区域分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争取创建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借力RCEP协议的签署,进一步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新建高质量海外仓。(市商务局、交通局、发改委,左海集团、古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5.鼓励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不断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持续推广“单一窗口+出口信保”“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承保模式,积极运用出口前保险、进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险等延伸保障链条,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推进融资增信业务,积极推广“白名单”、“信保贷”等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保的资信调查服务了解海外市场及买方信息。(市商务局、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措施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6.推动第六期100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落地,引导在榕金融机构加大纾困贷款投放,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助力中小企业增产增效;持续推动“纾困贷”“商贸贷”“外贸贷”“技改贷”“科技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市财政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