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困境儿童保障格局,到2020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境程度明显减轻,儿童成长环境明显改善。
二、范围界定
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自身残疾、家庭经济贫困、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具体分类如下: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双方因失踪(未达到法院宣告时限)、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未达到法院宣告时限)或无监护能力与抚养能力致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纳入特困救助儿童救助。
(二)残疾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患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四)临时救助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精细分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特困救助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儿童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残疾儿童依据家庭困难状况和残疾等级程度按规定分别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临时救助儿童按照我市临时救助相关保障政策予以救助。
加强制度衔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境儿童,不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
2.提升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对于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的困境儿童,逐步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救助报销比例。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困境家庭儿童、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补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拓展残疾儿童福利服务范围。对于0至6岁各类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现行各项残疾儿童补贴补助政策基础上,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福利服务。身体残疾或罹患疾病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我市“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保障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对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按照项目规定给予资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4.加强教育关爱保障。实施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落实学前教育阶段资助金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政策及相应免学费政策。对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中《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学、升学。
保障残疾儿童享受教育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发放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在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公办普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服务。
(二)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源头预防。居(村)委员会定期走访困境家庭儿童,及时掌握困境家庭儿童的生活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对可能陷入困境的儿童及其家庭,居(村)民委员会及时核实情况,做好预防工作。
2.强制报告。居(村)委员会负责对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儿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认真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向居(村)委员会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帮助。
3.应急处置。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居(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父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纳入孤儿安置渠道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抚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4.监护干预。对于长期疏于儿童监护或遗弃儿童的父母,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由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