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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津财教〔2016〕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市现状及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已在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了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逐步调整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逐步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增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教育公平。

2015年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提出,通过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为统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从我市实际情况看,此次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是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保障范围。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执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1号)的规定。考虑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民办学校收取学费时应按免除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后的金额收取。同时,免费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提供我市规定的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此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规定,如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需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安排。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比例仍维持现行分担比例。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我市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1号),我市现行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年不低于1300元、初中每年不低于1450元;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6000元。

三、有关政策变化

(一)体现了对民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一视同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