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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薪〔199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福建省人事厅制定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薪发〔1994〕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目的

通过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逐步规范工人管理办法,提高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他们学习政治、文化和钻研技术、业务的积极性,以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时,根据工人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技术等级,相应兑现其(岗位)技术等级工资。

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机关、事业工改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也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三、技术等级的设置

技术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

四、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表现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文明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二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方法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人由工人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有一门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两门均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轮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老工人,考核时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业务理论的考核可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全部合格者,为考核合格。

六、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申报条件、办法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申报办法是,个人报名,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复审认定。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虽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但本人自愿申报下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应予批准。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申报条件达到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中级工标准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年限达5年以上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的技术等级考核。

1、在省、部级以上组织的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颁发的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继续保持荣誉的。

(三)对于获得地、厅级第(二)条1、2、3款所列比赛名次、成果证书及模范称号的工人,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可按下列条件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7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8年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省人事厅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今后的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五)其他具体问题

1、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均按现行工龄津贴计算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