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8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包括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和既有房屋白蚁治理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施工单位的备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白蚁防治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白蚁防治工作服务问题的相关投诉。
第四条 设立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当自企业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白蚁防治专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
(四)专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五)固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
已备案的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后15日内,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的公共服务,切实履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白蚁防治专项经费,保障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建立健全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管体系;
(三)组织或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质量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
(四)落实白蚁防治行业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
(五)监督指导建设单位配合白蚁防治机构或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第六条 城镇新建房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实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
(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并填写、提交《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载明建设单位和房屋建筑工程有关信息;
(二)向白蚁防治机构提供能满足房屋白蚁预防施工方案设计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计划安排等;
(三)配合做好白蚁预防工程的实施,协调白蚁预防的施工安排;
(四)根据白蚁预防处理的要求及时清理基础内外及回填土中的树根、树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