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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6年2月1日《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贯彻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成效,河道采砂秩序明显好转,非法采砂现象得到遏制。但是从2009年组织开展全省河砂资源及利用情况调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河砂资源日益减少,超采现象较为普遍,监管能力仍显不足。为促进河砂有序开采,强化资源有效保护,确保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对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特别是沿河两岸群众广泛宣传办法,尤其要加强对采砂业主的宣传教育,使采砂业主全面树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做到依法、限量、有序采砂。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确保办法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规划修编工作,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加快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各市、县(区)要贯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利用、有序开采”的原则,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其中:闽江、九龙江、晋江、赛江的下游河道采砂规划每3年修编一次,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其它河段每5年修编一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一步明确规划的主要内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沿岸堆砂场控制数量及布局,以及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船舶的开采能力和控制数量等主要内容。规划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严格规划的实施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在每年的12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经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交通、海事、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加强监督管理。凡未编制采砂规划或采砂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三、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管理

  强化重点区域管理。闽江下游的闽清、闽侯、长乐、马尾,九龙江流域的芗城、龙文、龙海、南靖、华安,赛江下游的福安,敖江下游的连江、汀江流域的上杭等十二个县(市、区)辖区内的河砂资源相对丰富、采砂活动比较频繁、河势变化较为复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海事、国土、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作机制,抽调专门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河砂开采活动的统一管理。同时借鉴闽清、闽侯县的有效做法,通过成立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规范有序地开展河砂开采经营活动。

  严格采砂审批。各市、县(区)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河道采砂准入,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凡河道采砂活动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未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的,不得批准采砂申请;凡使用船舶采砂,采砂申请人未提交“三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不得批准采砂申请;凡不具备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七个条件的,不得颁发采砂许可证。凡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河砂资源开采权的,中标人不得将河砂资源开采权再次分包、转包;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中标人开采资格。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河道采砂有序

  建立采砂台账制度,强化现场监管。采砂业主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