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备案结果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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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xxx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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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区(县) |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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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事项 |
××住房申请资格备案(变更) |
户数: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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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联系人: (行政审批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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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
通知单
(租房补贴家庭使用) 编号: _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备案编号: ):
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对你家庭采取租房补贴方式配租,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最高金额 元。
你家庭应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落实租赁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超过12个月未落实租赁房屋、办理备案登记的,视为你家庭自动放弃租房补贴配租资格。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持以下材料:1.本通知单,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持法人代码证书);3.所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改售房确权证明,租赁平房的需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已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式三份);5.户名为房屋出租人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经办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地点: 年 月 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
通知单
(实物配租家庭使用)
编号:________
申请人 (身份证件编号: ):
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符合北京市申请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现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
你家庭申请人口 人,姓名: ,配租一处□ 居室/□ 间平房 廉租住房。
按照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廉租实物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摇号配租活动,活动日期另行通知。您家庭若选择腾退原住房,请在摇号前签订腾退协议,否则不能参加摇号。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注:备案通知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给申请家庭,第二、三联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附件3: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编号:________
申请人 (身份证件编号: ):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符合北京市申请购买条件,现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
你家庭申请人口 人,姓名: ,配售一套 居室(户型)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轮候摇号配售活动,活动日期另行通知。您家庭若选择腾退原住房,请在摇号前签订腾退协议,否则不能参加摇号。
(注: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通过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每年应及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注:备案通知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给申请家庭,第二、三联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附件4:
不予备案通知单
编号:________
申请人 (身份证件编号: ):
根据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不符合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规定的申请条件,现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原因:
□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家庭收入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其他: 。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 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注:备案通知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给申请家庭,第二、三联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附件5:
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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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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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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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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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式 |
□廉租房 □公租房 □经适房 □限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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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该家庭因下列原因申请变更: □ 申请家庭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从租房补贴调整为实物配租,配租人口 人,配租 居室(户型)。 家庭类型: □ 申请家庭人口变化,仍符合申请条件,原 现 。 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
□
经初审,同意该家庭办理变更手续, □不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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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
经复审,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变更申请。 □不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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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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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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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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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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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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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式 |
□廉租房 □公租房 □经适房 □限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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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该家庭因下列原因申请取消保障资格: □ 申请家庭放弃审核资格。 □ 申请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有瞒报行为,取消家庭审核资格。 □ 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等情况变化,不符合规定的准入标准。 □ 其他。 经初审,同意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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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
经复审,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从 年 月 日起,取消家庭审核资格。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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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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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家庭定期复核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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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类型 |
□廉租房 □经适房 □限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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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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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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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街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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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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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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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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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 名 |
性别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件编码 |
工作学习单位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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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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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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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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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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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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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汽车价值 |
有价证券 |
投资股份 |
存款借出款 |
房产价值(拆迁补偿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净值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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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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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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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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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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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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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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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净资产 |
万元 |
家庭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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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情 况 |
第一处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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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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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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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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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处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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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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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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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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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使用面积 |
m2 |
人均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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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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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情况 |
户型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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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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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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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本 人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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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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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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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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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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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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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复核前12个月 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
元 |
本人名下汽车、有价证券、存款、投资股份等资产净值合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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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名下承租或拥有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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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m2 |
房屋类型 |
□成套楼房 □简易楼 □平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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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 |
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政策,上述表格中所填家庭人员、收入、住房情况属实。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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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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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声明 |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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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填写 个人 收入 情况 |
本人复核前12个月的工薪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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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社保养老金、失业救济金领取或其他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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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年个人所得税,年可支配收入合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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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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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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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定期复核意见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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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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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入户调查日期: ,一次公示时间: 经初审: 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 元,保障家庭人口 人, 家庭上年总收入为: 元 (大写): 元; 家庭资产净值为 万元;人均住房面积 m2。 是否属于优先范围: (属于 类优先范围)
经公示该家庭无异议,或有异议已核实。该家庭为下列第 情况: □1.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无变化,可继续配售。 配售家庭人口 。姓名: 配售住房 居室(户型)。 □2.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仍符合申请条件,调整配售方案: 配售家庭人口 。姓名: 配售住房 居室(户型)。 □3.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取消申请资格。 □4.其他处理意见:
经办人: 街道(乡镇)住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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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复审意见 |
二次公示情况: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地点: 经公示该家庭无异议,或有异议已核实。经复审, □ 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不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调整为: 家庭配售人口 人,配售 居室(户型)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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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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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家庭定期复核意见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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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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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经调查,该家庭原住房及配租住房使用情况为: 该家庭原住房是否已经拆迁:□是 □否;原住房□自用 □出租 □腾退; 配租家庭是否配租住房居住:□是 □否;有无转租转借情况:□有 □无; 经审核,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 元,保障家庭人口 人,家庭上年总收入为: 元 (大写): 元;家庭资产净值为 万元;人均住房面积 m2。 初审意见:该家庭为下列第 情况: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无变化,可继续配租。 租金补贴:配租金额 元/月。 实物配租:配租一套 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有变化,须调整配租标准。 租金补贴:配租金额 元/月。 实物配租:配租 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申请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或违反配租合同规定,取消资格。 □其他处理意见:
经办人: 街道(乡镇)住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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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复审意见 |
经复审, □ 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不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调整为: 家庭配租人口 人,租金补贴:配租金额 元/月。 实物配租:配租 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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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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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请人口:
联系电话:
申请何种住房:□经适房 □限价房 □廉租房
问:我们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请您如实陈述。您是否听清楚
答:
问:您单位性质,基本情况等
答:
问:您在单位什么部门、担任什么职务,什么职称
答:
问:您上一年工薪收入情况,工资、各种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各种补贴、津贴及其他的明细
答:
问:您上一年是否还有其他收入
答:
问:您上一年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
答:
问:您名下是否有产权房或承租公房
答:
问:您名下是否有汽车
答:
问:您家庭其他成员情况,如单位、收入等
答:
问:请您查看询问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答:
被询问人签字:
询问人签字:
附件9:
房产情况协助查询函
:
为做好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防范部分申请家庭虚报、瞒报住房情况、骗取政策性住房资格的行为,请协助查询并核实下列人员的住房情况,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我们。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查询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屋地址 |
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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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房屋情况查询表
房屋交易部门/房屋权属部门(盖章)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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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申请家庭资格复查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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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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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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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方式 |
□当面约谈 □入户调查 □单位走访 □权属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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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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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内容 |
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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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乡住保部门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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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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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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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
:
经查,与你公司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的 家庭(家庭备案编号为: )在申请购买资格过程中存在 行为,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的规定,已取消其购买资格。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理退房手续,房号为: 。
特此通知。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13: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
资格取消通知书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经查,你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资格过程中及轮候期间存在 情况,依照
规定,取消你家庭配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 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