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9〕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改社会〔2018〕11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水平,鼓励和推动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扣“四个中心”功能,多部门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坚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改善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根本宗旨,进一步精简和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事项流程,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发展环境。改善和丰富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局,推动社会办医特色化、高质量、品牌化发展,满足全社会不同阶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设立阶段审批环节遇到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力求集约简捷、解决问题。
坚持规范导向。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非禁即入”,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力求公正透明、依法合规。
坚持服务导向。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无缝衔接,借助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改革办理方式、压缩办理时间,力求便民高效、落地管用。
坚持信用导向。创新审批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方便诚信者做事,提高违规者成本。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力求宽严适度,全程留痕。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
(一)设立环节
社会力量自主决策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二)准入环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或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应在执业许可前提供准入相关政策咨询。
(三)项目建设环节
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规划、立项、环保、交通、节能、水务、施工图联审、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建设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项目核准和节能审查手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交通部门负责办理交通影响评价手续;水务部门负责办理水影响评价、城镇污水排放许可等手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协调联合验收各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联合验收。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手续。
上述三个环节是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的基本流程框架,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理事项。不同类型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具体流程和事项清单应在首都之窗及部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并以向社会公布的规范要求为准开展审批服务。各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含中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本市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规范成果,实现对同一事项同等条件同城无差别办理。
三、具体优化管理措施
(一)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
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等文件,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选址及划拨用地审批条件
选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要与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做好配合,做好医疗机构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作出风险提示。医疗机构选址应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等要求。鼓励盘活存量用地资源用于举办医疗机构。
划拨用地。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规划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为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三)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批准文件作为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
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对举办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的,进行设置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以及不再实行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得以医疗机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四)推进诊所备案制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开办中医诊所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在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开办符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诊所的,按照本市关于诊所试点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实行备案制试点。
(五)实施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生态环境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中关于简易低风险工程范围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六)改进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取消建筑面积300~2000平方米医疗机构内部改造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取消内部装修项目以及独立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地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医疗机构项目施工图审查,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七)开展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
凡是符合已批复街区控规和规划实施单元规划(已在街区和规划实施单元范围内同步开展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