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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45号主席令)、《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和《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闽经贸医药〔2002〕1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市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市内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市医药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动用中央医药储备或省、相邻市医药储备的申请;

  (二)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和国家、省政府调用本市医药储备实施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市级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级、市级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目录,确定并适时调整市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六)负责选择承担市级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七)商市财政局后安排下达市级医药储备资金,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八)负责制定、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九)负责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医药储备执行情况。

  (十)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的非常时期,根据全市防治灾情的统一部署,下达非常时期的专项医药生产、储备计划。

  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政府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保证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按计划数量在指定储备库内储备;

  (二)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三)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七)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储备。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经济发展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市财政局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诚实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十一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第十二条 承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格的医药企业。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医药储备计划由市经济发展局下达。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市经济发展局参照中央、省医药储备计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商卫生、财政、等部门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上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医药储备责任书”由市经济发展局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八条 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核批准,并由市经济发展局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条 市内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于每季度末向市经济发展局书面报告储备执行情况。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三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建立严格的在库养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防霉、防虫、防残损及防火、防盗、防洪等工作,确保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完好和商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一)市内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在市级医药储备内负责供应;

  (二)市内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市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申请动用省级或中央医药储备;

  (三)市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再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申请动用省级或中央医药储备;

  (四)经中央审批,国家可根据需要,或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省政府可根据需要,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调剂、调用我市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