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卫规〔2022〕1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经研究,现就做好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未曾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内容,修订为“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二、对于具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申请资格,但无法获得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可凭原单位、原单位留守处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开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办理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手续。
三、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