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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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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实现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以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省区(市、县)所有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区(市、县)。全省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城市功能定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取得初步成效,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改善,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初步形成;针对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康复保健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明显提高,力争达到35%和80%。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四)全面规划,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设区市、区(市、县)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是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各类专项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城乡结合部撤镇改街的卫生院在2010年之前要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布局规划。坚持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3.机构建筑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中医、护理、康复、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人口规模、密度、地域环境和功能定位等因素,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标准。

  4.基本设备配置。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完成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条件。设备配备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完善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要体现全科医学特点,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和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模式,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患者合理转诊并提供相应便利服务。开展家庭出诊及家庭护理、临终关怀、老年护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等各种延伸性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尝试建立社区医生家庭责任制的试点工作。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要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寄生虫病及其它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社区伤残康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积极应用中医药、针灸、推拿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并提供中医药治疗、养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

  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五)强化队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整体素质

  1.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师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由区(市、县)编制部门根据有关编制标准核定,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制定相关培训规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力争到2008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到80%,2010年达到100%。积极开展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08年底,各设区市至少选择1所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1~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临床、社区培训基地,经培训合格者可优先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大力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社区医师和护士的继续教育工作。

  3.完善全科医学任职资格制度。支持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建立全科医学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制度,开展全科副主任以上医师资格评聘工作;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鼓励二、三级医院在职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省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并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和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4.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和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可以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考试;鼓励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工资待遇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鼓励离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5.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康复医学、社区护理学教育和学科建设。各医学院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全科医学/家庭医学系、康复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系,并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加强医学生的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向医学类专业开设全科医学课程必修课,积极将全科医学基本理论教育和技能培养融入教学全过程之中。安排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2~4周的毕业实习,为医学院校毕业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打好基础。制定为社区医师提高专业学历的倾斜政策,探索采取定向培养方式,为社区医生学历教育开辟渠道,力争到2010年有80%的社区医生达到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六)加大投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内容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管理、重点人群保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从2007年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由省、市、区(县、市)级财政分担。省级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对各地通过绩效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分档补助。同时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标准化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具体分档补助标准为:第一档: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8元。第二档:南安、永安、德化、福清、闽侯、长乐、惠安及三明、南平、宁德、莆田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6元。第三档:漳州、龙岩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4元。第四档:石狮、晋江及福州、泉州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2元。

  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经费由设区市和区(县、市)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设区市、区(县、市)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以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厦门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

  (七)统筹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区(市、县)政府与街道负责无偿提供。应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3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省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引导性资金,重点对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给予支持。

  2.城市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政策引导,完善医疗保障支撑机制

  1.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物价和卫生部门共同确定的新增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定额结算标准;较大比例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门诊费用次均定额指标,使参保人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2.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九)分工协作,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支持

  1.加大综合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技术支持。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区域内大中型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会)诊责任单位,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各公立医院特别是省和设区市的大中型医院,必须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体现公益性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专门的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三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1个市辖区、二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2.建立区域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交流培训机制。在3~5年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要免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轮流到医院进行进修培训。公立医院、专科医院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务服务(提供诊疗、业务指导、开展学术活动、健康教育、残疾康复训练讲座等),副主任医师以上每年1~2周,主治医师任职周期累计不少于3个月,并记录具体工作时间和内容,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定职称的依据。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规定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培训服务工作的时间和内容。由省卫生厅和人口计生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区(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