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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称《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就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为其雇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其上一年度的全体雇工月平均工资额(新增雇工按当年第一个月工资额)为缴费工资,乘以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其生产经营所属行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第二年可以根据各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