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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2001-11-01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及时给搬迁上楼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农民自住房系指按市政府京政发〔2000〕12号及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规定,在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以产权置换、差价补偿、折抵作价及乡村组织的货币搬迁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 、在市政府确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按即交即返方式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农民自住房和按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以下分别简称自住房和商品房)产权人均享有商品房产权。各县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理办法》及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为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三 、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可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在上市出售时,由买房人按照销售额交纳3%的土地出让金后所购房屋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四 、绿化隔离地区农民自住房产权登记应由乡、村负责新村建设的单位持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统一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办理。

五、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开发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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