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1〕1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必要措施。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夯实企业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险、减少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在全省建立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职工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中央、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登记,登记后将登记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1)用人单位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2)职工信息:包括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标注劳务派遣单位等;(3)双方劳动关系信息:包括与职工签订或续延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及劳动关系变更内容等。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五、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备案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新招人员劳动用工备案: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毕业证书、职称、技术等级证书等材料;
2、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备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册和劳动合同原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退休或死亡的有关材料等;
3、劳动合同变更备案: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变化的相关证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原件等;
4、劳动合同续延备案: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5、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商调函原件或劳动关系转移证明、与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拟调动人员在调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