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和《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建〔2018〕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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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省政府规章《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对《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2.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1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第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
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
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荐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考使用。
第九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第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 。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 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