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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7〕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市城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0元,城八区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远郊区(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及最低和最高限额标准,并报市建委备案。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1〕2316号)规定,市、区(县)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拨付廉租家庭租房补贴资金。为使廉租家庭能够租到相应的住房,城八区可根据本区市场租金水平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二、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廉租家庭数量编制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金需求计划报市建委,经市建委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将市级财政负担的资金拨付区(县)财政局廉租房补贴资金专户,区(县)财政配套资金要同步到位,及时发放给通过审核的廉租家庭。

为做好2007年底前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工作,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补贴资金需求计划核定后拨付资金。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通过租房补贴资格审核,但未租到住房的家庭,可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标准申请核发租房补贴。

对已通过租房补贴资格审核,并已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