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信用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规范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反《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被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违法行为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信用修复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所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申请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所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安排申请人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生活垃圾分类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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