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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潍政发〔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发〔2011〕23号)等10件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发〔2011〕23号)
1.将第十一条中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修改为“《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进行处罚。”
二、 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潍政发〔2015〕5号)
将第十六条中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修改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三、《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潍政发〔2019〕9号)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应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主要包括社会稳定风险、经济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舆情风险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需要进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评估决策方案是否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需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的,主要评估决策方案是否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6.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市政府决策时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方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四、《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20〕9号)
1.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修改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20〕11号)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 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潍政发〔2020〕13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排水户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述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4.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七、《 潍坊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2021〕9号)
删去标题中的“暂行”。
八、《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6〕103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中心城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中心城区各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城镇排水设施的覆盖范围,并对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废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认定。”
3.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的“用户”修改为“缴纳义务人”。
4.第八条修改为:“污水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征收。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缴纳义务人,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随同水费一并代征;对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缴纳义务人,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代征。区水利部门按季度提供自备水源水量信息,协同做好中心城区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九、《 潍坊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20〕12号)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涉及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的,须征得土地抵押等他项权利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为“涉及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潍政办字〔2019〕159号)
删去第二条第三项中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
此外,对相关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以上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5月10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