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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的通知
渝人社〔2017〕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维护庭审秩序,规范旁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 旁听本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于开庭5日前向公众公开开庭案件名称、仲裁审理庭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五条 公民旁听庭审,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开庭前办理旁听登记。案件开庭审理后,原则上不再安排旁听。

第六条 未成年人除庭审需要或特殊教育的需要外不得旁听庭审。确需旁听的,应当在开庭前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的,应在监护人陪同下旁听庭审。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相关材料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开庭前可直接办理旁听登记。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庭审:

(一)携带武器、管制器具、器械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以及其他传染病原体的人;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拟出庭发表专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四)未经获准的未成年人;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六)其他有可能危害仲裁庭安全、妨害庭审秩序的人。

第八条 旁听人员办理旁听登记,应如实填写《旁听登记表》,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准予旁听的人员,应领取《旁听证》,持证旁听庭审。

第九条 旁听席位不足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庭审进展等,按照旁听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安排旁听,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职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及企业组织工作人员等旁听。

第十条 准予旁听的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本规则禁止的物品及与旁听无关的物品进入仲裁审理庭。

准予旁听的人员,应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仲裁审理庭旁听席就座。

旁听人员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离开的,不得再次进入仲裁审理庭旁听庭审。

第十一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及仲裁庭审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随意站立、走动、进入审理活动区域;

(五)未经允许发言和提问;

(六)对庭审活动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危害仲裁庭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仲裁庭对违反庭审纪律的旁听人员应当训诫、制止,不听劝阻的,责令其退出仲裁审理庭。对旁听人员违规形成的记录、录音、录像和照片等,应当场删除或销毁,必要时休庭处理。

第十二条 旁听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并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七条,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仲裁审理庭等办案场所的;

(二)未经许可携带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标语、条幅、传单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仲裁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