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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1999年4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铝粘土生产、经营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铝土矿、耐火粘土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铝粘土包括;铝土矿产品、各类耐火粘土(含研磨级矾土)熟料、生料以及加工而成的骨料、粉料、浇注料等。

  第三条 铝粘土生产、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严禁破坏和浪费铝粘土矿产资源。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铝粘土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全省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省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有铝粘土矿产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铝粘土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应指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下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铝粘土矿山技术产业政策和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铝粘土矿发展规划;

  (二)负责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生产、经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技术培训、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协助税务部门作好铝粘土资源税的代征代缴工作;

  (六)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铝粘土矿开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铝粘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铝粘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采铝粘土矿必须依法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严禁无证采矿。

  第九条 开采铝粘土矿应按照设计的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