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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潍建发〔20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全文失效

现将《潍坊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消防验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监管

1.严格过程监管。单位工程图纸内的消防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消防工程作为验收内容进行监督。设计图纸应包含单位工程以外的室外配套附属设施等与消防相关工程,并按规定进行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监管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2.严抓建设工程消防产品、材料(含装饰装修)质量。消防工程使用的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应齐全有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进场验收;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必须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

二、加强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监督检查

1.严格备案抽查比例。各县市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比例,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得随意降低抽查比例;对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验收备案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各县市区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消防验收查验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图纸所示的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登高操作场地等室外设施全部完成,永久性电源、水源已接入,场地出入口已开通。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查验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查验意见应清晰、明确;查验报告组成内容应按《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执行,查验影像资料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供;建设单位应对消防查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具备消防查验专业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提供消防查验或现场评定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查验,查验报告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签章。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严查参建单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职尽责。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备案抽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按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通报不良行为及依法依规处罚。

1.各参建单位未履行主体责任,出具与实际项目情况不符或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不实报告,或在未完工、自检不合格、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判定(备案检查)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中签章的;

2.消防查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明显不符合要求的;

3.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4.设计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5.消防设计文件图纸审查机构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图纸审核的;

6.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7.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8.检测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实施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

9.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未经消防验收而交付使用的;

10.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工程进行备案的、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不满足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消防检测纳入质量检测管理

1.明确消防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要求。住建部关于消防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要求出台前,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的检测单位,资质资格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相关规定执行。消防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章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2.实行消防检测合同备案制。消防设施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承接业务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3.加强检测过程监管。主管部门应在检测活动开展前,对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进行核查,并随机检查检测过程或复查检测结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进行通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我市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依据,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函告消防救援机构。

4.统一消防检测标准。消防检测国家建设标准出台前,依据山东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37/T 242-2021)“检测流程、抽查指导原则、判定原则、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及检测器具”等要求执行。

六、提高消防验收信息化管理水平

1.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消防验收、备案情况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和不定期抽查。各级主管部门应统一使用消防验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工作信息化,不再线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业务;同时,为建设单位提供消防验收网办服务,建设单位业务申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行政文书自动生成及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提醒等均在网上实现。

2.提高现场验收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项目现场检查工作,确保过程阳光、行为合规,切实做到应查尽查、全过程可追溯。各级主管部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备案项目现场检查中,统一使用消防验收信息管理系统专用APP;未使用APP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过程记录等相应资料提交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七、妥善处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严格按设计功能对应的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确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由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改建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邀请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不按现行标准设计且未经评审论证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2.理顺既有建筑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流程。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工程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前应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未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证明文件并依法处理后,方可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3.本通知所称既有建筑改造不包括历史文物建筑、平房院落及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以及临时性建筑等。

八、加强消防验收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应明确消防验收(备案)的专职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全面提升消防验收能力水平。各级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报告作为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住建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潍坊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政策简明问答

一、施工过程质量由谁监管?

单位工程图纸内的消防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消防工程作为验收内容进行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监管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严抓建设工程消防产品、材料(含装饰装修)质量。

二、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监督检查比例是多少?

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比例,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得随意降低抽查比例;对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监督检查。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三、消防验收查验的标准是什么?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图纸所示的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登高操作场地等室外设施全部完成,永久性电源、水源已接入,场地出入口已开通。

四、参建单位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在“双随机、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