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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 01- 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推动区域协同创新能力提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苏南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根据《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设立,支持高水平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苏南自创区”)并向其他省级以上高新区辐射,推动区域协同创新,提升创新引领能力和一体化发展水平,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为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三条  苏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核心区(即苏南自创区国家高新区)发展。主要用于对苏南区域内的国家高新区进行奖补,支持各高新区提升创新引领能力,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打造产业高地、创新高地、人才高地。

(二)支持辐射区(即核心区以外的其他省级以上高新区)发展。主要用于对相关高新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等科技创新工作进行奖励,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三)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发挥改革“试验田”的示范作用,强化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支撑,推动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第四条  苏南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核心区和辐射区发展的部分,其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分配、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用于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的部分,按照省产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苏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配合省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专项资金监管并组织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参与制定苏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与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核心区、辐射区是实施任务清单和使用苏南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等;将所分配资金专项用于实施任务清单确定的各项任务,依法依规做好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工作;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结合各高新区实际情况确定。

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各高新区必须组织实施的涉及区域创新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

指导性任务是指各高新区根据自身创新发展实际并结合自身特色优势,自行填写上报并组织实施的若干个性化任务。

第九条  核心区年度任务清单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苏南自创区理事会重要任务,突出强化创新引领能力、推动创新一体化发展、开展先行先试改革试点等内容。

辐射区年度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新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围绕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目标定位,支持“高新区创新核心区”建设、“一区一战略产业”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科技人才引培等重点工作内容。

第十条  苏南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核心区和辐射区发展的部分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以及本年度任务清单等。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分别编制核心区奖补资金和辐射区奖励资金等申报通知,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第十二条  核心区、辐射区分别按照申报要求报送上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绩效自评材料等,按照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原则制定并及时报送本年度任务清单。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核心区、辐射区报送的上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本年度任务清单等相关申报材料分别组织审核与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因素法测算结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报批后,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及审定的年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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