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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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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为妥善解决我区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根据《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卫基层发〔2014〕1号)、《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工作方案》(青卫农社字〔2015〕4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青岛市黄岛区(含原黄岛区、原胶南市)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原为青岛市黄岛区(含原黄岛区、原胶南市)户籍现已经迁出的;

2.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2014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还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2015年7月底前办理完离岗手续后,自2015年1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资格认定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各镇(街道)以及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各镇(街道)和区分级把关、以镇(街道)为重点开展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由各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须持有《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证书》或符合《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青黄政办字〔2014〕84号)规定条件;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2004年1月1日前离岗,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各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镇(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一人。

证明人须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附件3),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订《公开承诺书》(附件4)并按手印。

3.各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4.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因户口迁移出(入)区或死亡等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各镇(街道)每月4日前审核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减,同时做好变更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二)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以乡村医生在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注册信息缺失或注册信息与实际在岗年限不符的,以各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的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

五、认证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社保卡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各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2),提供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提供人证资料的证明人,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且证明人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二)初审

各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由辖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和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

(三)公示

各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在村(居)政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分别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各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馈的审核结果在各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将公示结果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公开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区政务网站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

(四)审批及备案

第三次公示结果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共同审查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审核结果分别归口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特殊情况办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属于区内跨镇(街道)的,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协调原工作所在镇(街道)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第一次公示完成后,原工作所在镇(街道)将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移交户籍所在镇(街道),第二次和第三次公示工作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及工作所在镇(街道)共同完成,其申报材料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上报;属于跨县(市、区)的,由户口所在县(市、区)协调其原工作所在县(市、区)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公示完成后,原工作所在县(市、区)将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移交户籍所在县(市、区),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参照第三次公示要求再次进行公示并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六、资金筹措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措。

七、发放途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月20日前将新增、退出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名单(附件6、7)及相关人员金融账号等基本信息变动情况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区政府成立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