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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城阳区促进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城阳区促进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城投促发〔2022〕1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有关单位,区人武部,各功能区,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招商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到招商引资工作中来,现将《城阳区促进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把社会化招商抓牢抓实。



青岛市城阳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9月30日


城阳区促进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牢抓实实体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主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市场化模式提升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岛市促进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 ( 青商办字〔2020〕11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提高招商引资成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29号)中关于优化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引进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新注册落户我区的市外项目(不含政府投资类项目、金融项目、房地产项目及无法纳入FDI外资到账统计的外资项目)。

二、奖励对象

(一)办法奖励对象为项目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引荐人是指:除项目利益关联方、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一)外资项目奖励

1.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2.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3.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0‰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4.对新引进境外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按3倍系数计算。

5.单个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最高奖励引荐人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二)内资项目奖励

新引进内资项目总投资额应达10亿元及以上,且年内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非开工建设类项目总投资额应达10亿元及以上,且年内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1亿元及以上。

1.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额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2.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额的1.5‰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3.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额的2‰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4.对新引进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中国500强、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年实际到账内资金额按1.5倍系数计算。

5.单个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最高奖励引荐人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认定条件

(一)新引进项目指政策实施期内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内资企业和经商务备案(审批)且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应在我区纳税且承诺实际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

(二)引荐人应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且在项目投资方与我区接触前,介入项目的招引活动,参与项目引进并发挥实质性促进作用。

(三)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应在我区投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中国500强企业应在我区投资企业中直接持有30%及以上股权,且应是该企业的控股股东。中央企业(含中央企业直接持有在我区所投资企业30%以上股权的公司)应是我区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四)对项目是否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认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实际到账外资、实际到账内资额度的认定,分别由区商务局、区招商促进中心负责。

五、资格确认

(一)引荐人应在项目首次正式洽谈后第一时间内,会同项目投资方和接受项目信息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填写《城阳区社会化招商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并提供首次正式洽谈照片,到区招商促进中心进行备案。区招商促进中心牵头提交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后,明确“项目引荐人”及计划预付引荐人的资金额度等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青岛城阳诚和招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招商服务公司”)与引荐人签订《社会化招商奖励协议》。

(二)同一项目按照资格申请时间只能认定一个引荐人。

六、奖励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程序

(一)第一次预付。由区招商服务公司根据《社会化招商奖励协议》预付引荐人第一笔奖励资金,根据引荐项目计划投资额度大小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引荐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引荐人为法人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2.《城阳区社会化招商项目引荐人资格申请表》;

3.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

4.《社会化招商奖励协议》。

(二)第二次预付。引荐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完成公司注册后,由引荐人向项目落户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第二笔奖励资金申请,填写《城阳区社会化招商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城阳区社会化招商奖励申请表》;

2.项目正式投资协议书(应有明确的总投资额);

3.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收齐相关资料,报区招商促进中心核实后,由区招商服务公司预付引荐人第二笔奖励资金,根据引荐项目约定投资额度大小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最终结算。在次会计年度年底前,由引荐人向项目落户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提出最终奖励资金兑现申请,填写《城阳区社会化招商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城阳区社会化招商奖励申请表》;

2.引进企业的外资实际到账证明、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证明、银行进账单、纳税证明、工程决算书、设备购买发票等相关凭证;

3.可认定项目投资行为的其他材料。

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收齐相关资料,计算引荐人应得奖励资金额并报区招商促进中心。区招商促进中心牵头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核实无误后,在城阳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招商促进中心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招商服务公司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与引荐人进行最终结算。

(四)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区招商促进中心部门预算管理。区招商服务公司按区招商促进中心要求进行预付和结算。由区招商促进中心与区招商服务公司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七、其它规定

(一)金融类项目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单独研究制定。落户高新区的项目执行高新区有关政策。

(二)对非开工建设类项目引荐人的区级奖励金额,不应超过项目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

(三)引荐人领取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引进外资项目奖励资金按照奖励资金兑现时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兑现。

(四)对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或个人,由区招商服务公司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含企业或个人简介、项目资源及引荐项目的成功案例等),报区招商促进中心牵头提交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招商服务公司按研究结果与之签订《委托招商协议》。

(五)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五年经营期内若迁出城阳区,或因减资、撤资导致低于奖励条件的,由区招商服务公司相应扣减或收回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

(六)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荐人奖励资格,由区招商服务公司依法追回已发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2022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