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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22〕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应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及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赶工增加费。

  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规定幅度或压缩原合同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整工期。

  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

  三、施工工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前,发包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发包工程的定额工期。工期定额缺项或不适用的,发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合理工期。

  (二)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人要求工期。招标人要求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招标人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并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列出。

  投标人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确定投标工期。招标人要求工期短于定额工期或者投标工期短于招标人要求工期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按期完成并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技术措施,投标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并应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

  合同工期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一致。

  (三)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定额工期协商确定,短于定额工期的,承包人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

  (四)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相关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工程现场条件并满足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要求;赶工增加费应当切实反映工期保障措施所需的合理费用,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四、合同应当载明工期以及进度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以及工期日历天数;

  (二)有中间交工要求的,中间交工区段及交工时间;

  (三)开工通知及开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四)进度计划管理的人员配置要求;

  (五)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包括计算机应用软件要求;

  (六)基准进度计划编制及确认的程序和期限;

  (七)更新进度计划编制及确认的程序和期限;

  (八)同期记录的形式、内容和确认要求;

  (九)确认工期顺延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工期应予顺延的情形;

  (十)工期延误和干扰事件的责任承担原则;

  (十一)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要求。

  五、合同不得违法约定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顺延工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一)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

  (二)法律或行政法规发生变化。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基础资料。

  (四)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监理人迟延检查和检验。

  (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或设备。

  (八)发包人原因造成暂估价项目合同迟延订立或迟延履行。

  (九)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迟延开工或迟延施工。

  (十)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十一)保护施工现场发现的文物古迹。

  (十二)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天气或者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停工。

  (十三)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情形。

  因前款情形造成工期延误但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的,承包人为保障原工期目标实现所增加的合理投入和费用损失均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且不影响承包人获得顺延工期的权利。

  六、监理人或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在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及时签发开工通知并在开工通知上载明开工日期,承包人应当按期开工并组织施工。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顺延工期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当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期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金额或其确定方法。

  七、进度计划应当反映进度管理的相关要素,包括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区段工程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施工次序和方法,施工活动的逻辑关系,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时间和数量,管理人员、劳动力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出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