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修改后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1〕1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加强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3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权限扩大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行。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档案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休息休假及劳动工时考勤等情况。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其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与结算周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截止的时间。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六、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