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京建材〔2009〕344号,根据2021年10月18日京建法〔2021〕9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21〕9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建筑材料,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以下简称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编制、修订与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实行促进技术进步与兼顾保障供应的原则。
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编制、修订程序,实行科学论证与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共同编制、发布,并依据各自职责对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管理的品种范围
第五条 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包括以下建筑材料品种:
(一)建筑钢材;
(二)混凝土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混凝土外加剂、矿物掺合料);
(三)墙体材料(包括砖、砌块、轻板);
(四)建筑保温材料(包括墙体、屋面、管道保温材料);
(五)门窗与幕墙材料(包括门窗、框材、玻璃、配件、密封材料);
(六)管材管件(包括金属、混凝土、塑料、复合材料的给排水、采暖、穿线等用途的管材管件);
(七)防水材料(包括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刚性防水材料、注浆堵漏材料);
(八)供热采暖设备(包括散热器、阀门、计量器具);
(九)建筑胶粘剂;
(十)用水器具(包括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
(十一)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包括卫生陶瓷、陶瓷墙地砖、石材、地板与吊顶材料、内外墙涂料、木器漆);
(十二)市政道路材料(包括步道砖、检查井);
(十三)低压电器材料(包括灯具、输配电系统材料);
(十四)施工周转材料(模板、脚手架材料)
(十五)其它建筑材料。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建筑材料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推广类:
(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产业政策,经过国内和本市的工程试点和科技鉴定,证明其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它资源消耗,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并且其应用技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了工程建筑企业技术标准审查备案。该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应该制订企业标准,并到本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要求,但已经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普遍采用的建筑材料,可以不再列入推广建筑材料使用目录。
第七条 下列建筑材料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限制、禁止类:
(一)国家和本市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二)在本市建设工程应用中证明其不能满足建设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并且市场供应能力能够保证本市建设工程需要。
连续多年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禁止类建筑材料,在能够向本市供应的范围内已经不再生产,或者由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发生变化肯定不会再被采用的,可以不再列入禁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
第三章 编制发布程序
第八条 编制和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的程序执行。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内外建筑材料生产、应用技术发展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编制或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信息专栏和专用媒体发布征集函。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下载《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建议表》(式样见附件),填写后传真、邮寄或从网上发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的时间,从征集函刊登之日起不少于45天。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汇总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出《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草案)》后组织专家论证。
墙体材料、建筑保温材料、门窗与幕墙材料、混凝土外加剂、建筑装饰材料、建筑防水材料、用水器具、供热采暖系统材料、管材管件等建筑材料种类,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相关行业的协会(学会),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该类建筑材料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草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论证的《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草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信息专栏发布专用媒体发布专用报纸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条 对首次拟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限制类、禁止类建筑材